夫妻之间借钱纠纷
【案情】原告李红与被告陈明因夫妻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各自生活。2008年11月,陈明在温州经营的皮鞋做坊因受金融危机影响,资金紧张,便向李红寻求帮助,并承诺资金回收后,就立即归还,李红提取了现金50000元给陈明,陈明出具了欠条。三个月后李红要求陈明还款,陈明以借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及经营亏损无力归还。李红随即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明所写的欠条应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是双方之间财产的约定,其内容受法律保护。故李红要求陈明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陈明所辩称的经营亏损及夫妻共同财产无须归还的答辩理由,于法无据也没有证据支持,其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原告李红与被告陈明之间虽然是夫妻关系,但彼此间的相互借贷仍然具有一般借贷的共同特点。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2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根据上述的规定,结合本案,李红借款给陈明,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陈明出具的借条,应视为双方对部分财产归属作了书面约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50000元应认定为李红的个人财产,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计算,因此,李红要求陈明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受法律保护。